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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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规〔2025〕1号) 各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结合产业发展最新情况进行调整。失效时间与《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保持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算力服务、大模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场景开放创新、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
公开内容摘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规〔2025〕1号) 各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结合产业发展最新情况进行调整。失效时间与《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保持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算力服务、大模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场景开放创新、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资金管理要求,选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展项目资金拨付、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二)各区(开发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实企业情况、项目初审、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四)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统筹算力服务券发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具有算力服务券发放全周期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属性,组织认定算力服务商,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审核、数据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核查,按照支持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平公正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项目的投入及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编制审查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经信局沟通,同时不能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算力服务券奖补标准、实施细则、申报材料:(一)奖补标准 根据算力使用情况每年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算力服务券,对企业当年支持周期内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通过发放算力服务券的形式组织实施,重点支持企业使用算力服务进行人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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