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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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建设。 《办法》共八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工作定位与实施主体等。(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明确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对象。开放单位是指北京地区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市属开放单位是指按《实施意见》规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位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类企业等。 第五条明确创新券支持对象。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
公开内容摘要
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工作定位与实施主体等。(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明确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对象。开放单位是指北京地区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市属开放单位是指按《实施意见》规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位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类企业等。 第五条明确创新券支持对象。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领取创新券时应符合的条件。(三)各方职责 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开放单位、用券主体各自职责。(四)考核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明确,每年对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及创新券实施等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以测试、检验服务为主业的企业类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明确,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创新券。市属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在京开放单位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开放单位资格取消,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 第十二条明确,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5万元,用券主体按需领取。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或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支付额不超过同一合同实际金额的50%,用券主体同期享受创新券补贴的项目不超过2项,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和创新券服务收入,市属开放单位,纳入开放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由开放单位统筹使用;在京开放单位,鼓励参照本条执行。(五)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 第十五条明确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组织实施程序,包括网上领取、使用登记、申请兑现、专家评审、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其中,用券主体申领的创新券须在3个月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9个月。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须通过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前三季度分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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