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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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工信信发联规〔2025〕1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为更好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黑龙江省工信部工业互联网省级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工信部试点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数字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5.黑龙江省数字企业规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6.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做大做强,加强形成示范引领,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
公开内容摘要
黑工信信发联规〔2025〕1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为更好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黑龙江省工信部工业互联网省级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工信部试点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数字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5.黑龙江省数字企业规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6.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做大做强,加强形成示范引领,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 第六条 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上年度入选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情况,对牵头单位信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单位应对入选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时限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奖励资金。(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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